| 今天是: 2010年07月30日 星期五 | 设为首页 | | | 加入收藏 |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市“十一五”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创新平台建设文件的精神,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,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,改善科技创新条件,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,决定成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学研合作中心(以下简称“合作中心”)。 第二条 为规范合作中心建设与发展,切实加强对产学研合作工作的计划、组织与管理,有序深入地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各项工作,特制定本章程。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合作中心各成员单位及所有加入本中心人员。 第四条 合作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科学发展观,围绕开发区“科教强区”发展战略,积极构筑科技创新服务体系,集聚创新要素,激活创新资源,转化创新成果,不断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,进一步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,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,实现开发区经济社会健康、快速、可持续发展。 第五条 合作中心建设目标是围绕本中心指导思想,积极构建企业、高校、科研机构、科技中介、金融机构和政府间合作的 “六位一体”的新型合作创新机制,实现科技合作、技术创新、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、科技人才积聚和培养、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,将开发区打造成全国一流的产学研合作基地。 第六条 合作中心具备科研合作、人才服务、信息交流、资源共享等基本功能。 第七条 合作中心坚持以企业为主体,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技术支撑,科技中介和金融机构为“保姆”,政府为“助推器”的创新理念,形式上采取政府引导、多方参与、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模式。 第八条 合作中心由加入本中心的企业、高校、科研机构、科技中介、金融机构和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。 第九条 合作中心设主任一名,由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出任;设副主任若干名,由省市政府部门领导、高校代表、企业代表等担任;其他人员为合作中心成员。 第十条 合作中心下设专家委员会和综合事业部,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、高校知名教授或学者组成。综合事业部设在开发区科技局。 第十一条 合作中心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,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作中心成员大会。会议每年召开一到二次,由主任召集,主任因故不能亲自召集,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。会议主要内容包括:听取开发区产学研合作中心年度工作报告,检查合作中心决议的执行情况,讨论合作中心建设的重大事项,改选合作中心主任、副主任,修改合作中心章程等事宜。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三条 合作中心成员权利: (一)具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听取和审议开发区产学研合作中心年度工作报告,对合作中心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; (三)有权参加合作中心举办的各类科技活动; (四)各成员单位可以优先、优惠使用共享的各类仪器设备、信息资源; (五)有权对合作中心章程提出修改建议。 第十四条 合作中心成员义务: (一)遵守国家、省、市制定的法律、法规,履行合作中心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,执行合作中心讨论确定的各项决议; (二)出席合作中心成员会议,参加各类相关的活动; (三)维护合作中心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 (四)各成员单位要利用自身的信息和设备优势,提供国内外相关专业和行业的前沿科技信息和大型关键仪器设备,加强成员单位间的产学研合作; (五)成员单位应在开发区产学研合作中心网站注册登记,并委派一名联络员负责合作中心的日常联系工作,及时向综合事业部反馈产学研合作相关信息。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职权: (一)负责解答企业的技术难题; (二)设计产学研创新招标课题; (三)负责解答企业科技项目申报咨询; (四)负责产学研创新课题中期检查和结题评审; (五)参加研讨行业的共性、关键技术; (六)负责合作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。 第十六条 综合事业部职权: (一)检查、督促各成员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; (二)对申请成为合作中心的成员进行审查; (三)负责做好合作中心各项活动的组织、实施; (四)负责设备和信息资源共享的管理服务工作; (五)负责网上技术市场的运作和管理工作; (六)负责对合作中心经费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; (七)具体负责章程的修改工作; (八)负责做好合作中心日常事务; (九)做好合作中心的其他各项工作。 第十七条 合作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: (一)定期开展各类产学研活动。 (1)产学研合作课题及科研成果洽谈会; (2)高新技术及产品交易会(发布会、推介会); (3)专家与中小企业家手握手活动; (4)科技人才对接会; (5)投融资机构与企业的洽谈会; (6)产学研合作经验交流会。 (二)开展资源共享服务。 (1)设备资源共享; (2)人才资源共享; (3)信息资源共享。 (三)开展网上技术市场服务。网上技术市场为各成员单位提供信息发布、信息查询与浏览、信息交流和网络会议、多媒体展示等服务。 第十八条 合作中心经费来源: (一)政府财政支出; (二)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; 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十九条 合作中心经费和固定资产由综合事业部统一管理与使用。经费必须专款专用,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合作中心作出书面报告。 第二十条 本着平等协商、自愿参加的原则,凡向合作中心申请加入的区内企业、政府部门、高校、科研机构、科技中介、金融机构和知名专家学者均可加入本中心。 第二十一条 加入合作中心的企事业单位可由其法人代表担任合作中心成员,也可委派其他人担任;政府部门代表、知名人士、著名学者可以出任合作中心成员。 第二十二条 加入合作中心的程序: (一)书面提交加入合作中心申请书; (二)由综合事业部审查; (三)经主任批准后由合作中心颁发资格证。 第二十三条 成员提出辞职,要求退出合作中心,须提交书面函件,由综合事业部调查原因,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准予办理。 第二十四条 对一年以上不履行合作中心章程规定的义务,不参加合作中心工作与活动的成员(请假除外),暂停其合作中心成员权利一年。被暂停权利的成员,仍不履行合作中心成员义务的,由主任提议,经成员大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后,终止成员资格。 第二十五条 合作中心主任、副主任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,经成员大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后确定。 第二十六条 由10名以上合作中心成员联名提议,要求对合作中心章程进行修改的,由综合事业部负责起草修改。 第二十七条 对修改的章程,经成员大会半数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后生效。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合作中心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。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与解释权属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学研合作中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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