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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进一步推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(以下简称“开发区”)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,加快实现 “科教强区”发展战略,根据国家和省、市有关政策,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政策。
一、政策适用范围
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、纳税、经营的市级以上(含市级)科技企业孵化器(以下简称孵化器)以及在孵企业。
在孵企业应与孵化器主体签订培育合同,并应是依法在开发区工商登记注册、纳税,实行独立合算,产权明晰、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,初创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,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三年。
二、政策主要内容
1、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企业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采取自办、联办等方式在开发区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,重点支持电子信息、生物医药、机械制造、新材料等符合开发区发展产业的专业孵化器建设。
2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,除按规定享受配套资金外,再分别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的奖励。
3、对在区内设立的孵化器,从首批企业入驻开始,经相关部门认定,按在孵企业入驻面积给予第一年100%,第二年50%,第三年30%的房屋租金资助(具体补助标准参照市场价确定),用于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性公共科技服务和对在孵企业的考核奖励,其中用于对在孵企业的奖励不低于50%。 4、对孵化器新购置用于公用服务的仪器设备,除按规定享受配套资金外,再给予购置费20%的补助,最高不超过20万元。
5、自孵化器首批企业入驻之日起3年内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,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
(一)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入孵企业的70%以上; (二)在孵企业入驻面积达到孵化器总面积的80%以上; (三)在孵企业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。
6、开发区对在孵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、省、市各类项目,并按规定给予相应配套。
7、在孵企业申报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项目,除享受配套资金外,再给予该项目所享受区配套资金20%的资助。
三、附则
1、同一产品、技术、项目按照从优、不重复原则奖励或资助,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,奖励或资助差额部分。
2、享受本政策的企事业单位,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 (1)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;
(2)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;
3、本政策按年度进行兑现,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的财政扶持政策提出申请,填报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》(一式三份),并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:
(1)工商营业执照(复印件); (2)国税、地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(复印件); (3)上年度的纳税凭证(复印件); (4)上年度会计事务所的审核报告; (5)有关获奖的文件及证书原件; (6)申请营业用房租金补贴,需要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、支付租金的依据等资料; (7)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。
4、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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